近日,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離婚案。庭審中,男方主動申請女方所懷疑的第三者出庭證明自己的清白,因男方與證人對關鍵問題的陳述相反,法院確定二人存在同居關系,并判決男方賠償女方精神損失2萬元。
王某與李某于1989年結(jié)婚,自2008年1月開始分居。現(xiàn)王某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提出導致二人離婚的原因是王某與他人同居,且王某家長期居住一名女子和一個男孩,王某是過錯方,故要求王某賠償其精神損失10萬元。王某否認同居事實,認為該女子是其雇傭的保姆孫某,男孩是孫某之子,并申請孫某出庭作證,證明雙方不存在同居關系。在庭審中,王某表示每個月給付孫某一千余元工資,有時讓孫某及其子留宿,但其與孫某未同居。而孫某出庭作證時表示,其出于朋友關系幫助王某做家務,不領工資,也從未在王某家居住過。
法院認為,王某與證人孫某就孫某是否在王某家居住、王某是否給付工資等關鍵問題上的陳述截然相反,足以說明二人所述不實,結(jié)合其他證據(jù)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同居關系。因王某與李某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同居,存在過錯,應當賠償對方相應的精神損失。法院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