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保單上虛假簽名,未被保險業(yè)務員“識破”。幾年后,投保人因急需用錢,提出退保。因簽名不真實,保險合同得以解除,為此,保險公司損失慘重。這名保險業(yè)務員因?qū)徍瞬粐蓝槐kU公司告上法院,最終難咎其責,需承擔7萬元的賠償。
投保五年后要求退保
2002年3月,39歲的肖某進入本市某保險公司擔任保險代理人。之后不久,肖某就接到一筆大單,鄭某夫婦希望為全家人購買保險。在隨后的5年時間里,鄭某夫婦先后購買了8份保險,被保險人均為他們的兒子、女兒。多年來,鄭某夫婦累計繳納的保費高達51.6萬余元。
2008年10月,鄭某夫婦提出,家中有人生病住院,急需用錢,希望退保提取現(xiàn)金。隨后,肖某向保險公司書面告知了這一情況。與此同時,鄭某夫婦則向保險公司申明,稱保單上被保險人的簽名并非兒子、女兒親筆所簽,因此不符合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保單無效,要求退還保費。
保險公司核實后發(fā)現(xiàn)的確是虛假簽名,遂同意與鄭某夫婦解除保險合同。按照保單約定,保險公司向鄭某夫婦退還了保費46萬余元。
保險公司狀告代理人
之后,保險公司一紙訴狀將保險業(yè)務員肖某告上法院。公司指出,由肖某經(jīng)手的鄭某夫婦8份《保險合同》均存在代簽名情況,均屬無效合同。保險公司認為,肖某作為保險代理人,違反了保險行業(yè)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由此導致公司經(jīng)濟損失,理應承擔責任。為此,保險公司要求肖某賠償相應損失。
肖某則辯稱:“我將未簽名保單留在鄭某夫婦家中,要求鄭某夫婦通知其兒子、女兒在‘被保險人’一欄上簽名。幾天后,鄭某夫婦告訴我說兒子、女兒已簽名?!睋?jù)此,肖某認為自己盡到了告知義務。他同時認為,公司內(nèi)部管理不善是導致這一退保事件的主要原因。
肖某還表示,鄭某夫婦繳納的50余萬元保險費給保險公司占用6年,公司早已產(chǎn)生投資收入,不僅沒有損失而且還有盈利,因此,不能再要求他來賠償。
法院判定責任“三七開”
法院認為,肖某明知鄭某夫婦在投保時存在代子女簽名的行為,卻仍然違規(guī)操作,與鄭某夫婦簽署了8份無效的《保險合同》,最終導致退保糾紛。而在之后的數(shù)年時間里,肖某完全有時間要求對此予以核實或者更改,可見其過錯是非常明顯的;而保險公司對此也有管理責任。遂確定雙方的責任“三七開”。最終,肖某被判向保險公司賠償損失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