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向支持記者合法行使輿論監(jiān)督的權利,堅決不容忍打擊報復記者行為的發(fā)生?!苯?,新聞出版總署如此鮮明的表態(tài)令人印象深刻。
之前7月28日,《經(jīng)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因報道上市公司凱恩關聯(lián)交易內(nèi)幕遭浙江遂昌縣公安局通緝。事發(fā)后,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在第一時間要求浙江省新聞出版局與麗水市公安局溝通了解案情,同時約談經(jīng)濟觀察報社相關負責人,并表示支持媒體記者進行正常合法的輿論監(jiān)督。
在輿論壓力以及上級責令下,浙江遂昌縣公安局很快就撤銷了對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決定,并派人前往北京,向仇子明及報社當面賠禮道歉。
幾天來,事件起伏如同過山車,急轉直下,頗具戲劇性。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研究員孫旭培覺得這件事情太荒唐,在當今社會是無法想象的,“輿論監(jiān)督如果侵犯了名譽權應該通過法院來解決,而不是利用公權力進行打壓,不排除這些官員和‘錢’有勾結?!?/p>
多起“打壓”事件
此事發(fā)生后,輿論監(jiān)督遭遇公權力打壓以及如何維護記者合法權益等問題再次引起社會的關注。恰好,近段時間來好幾家媒體的正常輿論監(jiān)督甚至是正常新聞報道同樣也遭受“打壓”。
7月29日,《華夏時報》華南新聞中心記者陳小瑛接到匿名電話自稱有深國商公司的新聞報料,在約見地點突遭一彪形大漢拳頭攻擊和辱罵。此前,陳小瑛撰寫過《深國商公司董事長遭二奶舉報》的報道。事發(fā)后,《華夏時報》發(fā)表聲明稱:這是一起明顯有預謀的打擊報復行為。
7月30日下午,《每日經(jīng)濟新聞》華東新聞中心受到自稱“霸王國際集團”四名員工的沖擊,多名記者被打。霸王集團公關部證實其中一位確實是霸王公司員工,并稱尊重事實,尊重公安的調(diào)查。
對于近期頻繁發(fā)生的打壓輿論監(jiān)督事件,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聞機構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采訪權、發(fā)表權、批評權、監(jiān)督權,新聞機構及其派出的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
長期關注記者維權的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經(jīng)濟觀察報》的那篇報道出來后,當?shù)毓矙C關不找記者所在的報社去了解情況,也沒有向報社和記者核實過新聞來源,就根據(jù)凱恩方面的舉報直接對記者進行通緝,有違法律程序。從某種意義上講,這是一種濫用職權的行為。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陳力丹教授則稱,這是明顯的地方政權和商業(yè)利益勾結,“記者正常地行使自己的報道職責,由于觸犯了利益集團,利益集團就找官方來撐腰,地方的公安機關充當它的‘家丁’”。
實際上,公安機關涉嫌充當“家丁”角色并非首例。
2008年1月,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人》雜志刊登一篇《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的報道。西豐縣多名警察來到雜志社,稱文章作者朱文娜涉嫌“誹謗罪”,要將其拘傳。
此間,廣東省新聞工作者協(xié)會主席、南方日報社前社長范以錦表示,如果記者存在報道失實,“可以用民事糾紛去打官司”,“直接用報警這種手段來對付媒體,是極其錯誤的?!?/p>
更應關注報道中的案件
周澤提醒,在維護記者權益的同時,更應該關注記者所報道案件的真實性。即使是記者權益得到維護后,有關部門也要把案件事實公之于眾。因為打擊記者是為了掩蓋所報道的事實不被揭露。
周澤舉例說,《經(jīng)濟觀察報》的報道是否真實,是辦案機關首先要查明的問題。
“報道真實,而不涉及對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侵害,就不存在違法,更不可能構成犯罪,無論企業(yè)是否遭受損失;如果報道失實并給企業(yè)造成重大損失,還需要查明報道者是否基于損害企業(yè)商業(yè)信譽的目的,明知信息來源不真實仍然進行報道,或者故意錯誤地引述新聞來源。否則,損害商業(yè)信譽罪將難以認定。”
周澤表示,即使記者可能存在報道不當或有其他涉嫌受賄行為,有關部門在處理記者的同時,也應查明案件真實情況,還公眾知情權。
2008年3月,原《第一財經(jīng)日報》記者傅樺因為報道吉林民航所屬吉林龍家堡機場建設中存在的問題,被吉林民航公安以受賄罪提起公訴。之后,關于該機場建設是否存在問題,有關部門沒有明確公布。
尚需法律保障
“經(jīng)濟觀察報社出面聲援記者是非常及時和重要的?!标惲ΦふJ為,有不少報社的領導對自己的員工不夠負責任,“記者受到迫害,其所在的報社維護力度不大,或者態(tài)度很曖昧。如果報社出面的話,效果會不一樣?!?/p>
周澤也說,過去一些單位遇到記者涉案的時候,往往會覺得事情很大,產(chǎn)生“我們出事了”的心態(tài),簡單地對記者進行切割,把責任都推到記者身上。
“這一次經(jīng)濟觀察報高調(diào)發(fā)表聲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記者的職業(yè)尊嚴,我覺得非常值得贊賞?!敝軡烧J為,記者的采訪報道是一種職務行為,有擔當?shù)膱笊?,當然要旗幟鮮明地維護記者的合法權益。
受訪專家們一致認為,新聞媒體的報道權不容侵犯,但在媒體進行輿論監(jiān)督時,往往會遭到權力的干預和打壓,如何維護正常的輿論監(jiān)督,還公眾知情權,需要社會各界的關心。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喻國明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指出,在現(xiàn)代社會媒介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各種力量都想對其有所鉗制?;蛘哂檬召I的手段,或者對記者進行毆打甚至通緝。
“媒介權力跟公權和私權并不是一回事。它是介于公權和私權之間的一種社會權力。媒介的采訪權實際上是老百姓知情權的一種媒介延伸。需要專門的法律來對媒介的采訪權、報道權的邊界、角色有一個界定。但是我國沒有這樣的法律,就給司法部門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喻國明說。
實際上,為了維護記者的正當新聞報道權利,作為媒體的“婆家”,新聞出版總署曾連續(xù)三年下發(fā)文件。
2007年~2009年,新聞出版總署連續(xù)發(fā)出《關于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采訪權利的通知》和《關于加強新聞采編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修訂后的《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上述文件對新聞記者的合法新聞采訪權、輿論監(jiān)督權等相關權益,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障新聞記者的知情權、采訪權、發(fā)表權、批評權、評論權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
但據(jù)《中國新聞周刊》記者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guī)劃室并無新聞立法的相關規(guī)劃。
喻國明介紹說,一般法規(guī)都是禁止性的,比如規(guī)定什么行為不能做,是基于行政管理考慮的一種限制性的規(guī)章制度。而大眾傳播法或叫新聞法實際上是對老百姓的知曉權利和大眾傳播權利進行保護的法律。由于媒介報道范圍的不確定性,在現(xiàn)行政治體制下,新聞立法有一定的現(xiàn)實困難。
喻國明建議,從現(xiàn)實層面操作來看,最高人民法院應采用司法解釋的方式來對某些當下問題比較突出、界限比較含糊的事情做出司法解釋。這也具有法律上的效用。其次,行政主管機關要擔負起責任為保護記者的權利做行政性的溝通。“比如這次新聞出版總署的表態(tài),我認為是有積極作用的。過去是沒有的?!?/p>
據(jù)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介紹,下半年,新聞出版總署將要求各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加大對新聞媒體及其合法權益的保護。(第一財經(jīng)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