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7歲的何大媽晨練時一頭栽進了荷花池,82歲的孫老伯奮不顧身跳入池中救人。大媽心存感激,打算登門道謝,卻被老伯要求找電視臺報社,宣傳一下他的行為。大媽的女兒得知此事,在網(wǎng)上發(fā)帖質(zhì)疑老伯的救人目的,該帖引來網(wǎng)友熱議。(《京華時報》8月1日)
被救者的女兒韓女士在網(wǎng)上發(fā)帖質(zhì)疑老伯的救人目的,覺得這位老伯救人后要求找電視臺報社宣傳的行為令人費解,因為作為“改革開放后接受新教育的第一代”的她,堅持“雷鋒做好事不留名”的想法———“我就是不想讓他曝光”。不過,我對這位老伯的要求一點都不費解,對這位韓女士的行為卻特別費解,人家奮不顧身救人了,你幫人家宣傳一下又如何了?
在法律上,這位老伯享有這種要求被救者到電視臺報社宣傳他的權(quán)利。見義勇為的行為在法律上屬于典型的無因管理的行為,而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wù),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wù)或為他人提供服務(wù)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發(fā)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wù)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quán),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wù)。也就是說,作為見義勇為者,他可以適當(dāng)要求被救的人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而這位老伯不需要經(jīng)濟補償,而只是要求他們上電視臺報社宣傳一下自己,這種要求也是合理的。
在道德上,這位老伯的要求也是無可厚非的。按照老伯的說法,“讓我寒心的是,當(dāng)時在場那么多比我年齡小的人,他們都沒去救,結(jié)果還是我們兩個80多歲的老頭跳進池里。唉———現(xiàn)在做好事的人越來越少了,看見人處于危難的時候肯伸出手搭救的人不多了,所以,有必要把這樣的事情宣傳一下,教育一下旁觀的年輕人。我自己都80多歲的人了,要那個名聲做什么用?”你想想,一個80多歲的老人也見義勇為,你們年輕人站在一旁,不覺得害臊嗎?
退一萬步來說,即便是這位老伯要求被救者上電視臺報社為他宣傳,是為留名的需要,那也是無可厚非,絲毫無損于他的道德形象。見義勇為本身就是一件好事情,做了好事后,用不著做縮頭烏龜。況且,人做事要求一定的回報,或是物質(zhì)、或是精神,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如果每個人有這種想留名的動機,而千方百計地見義勇為、做好事,而后上電視臺、報紙,受益最大的是整個社會,我們不過是多宣傳一下而已,何樂而不為呢?韓女士自稱是“改革開放后接受新教育的第一代”,不過,我覺得她的腦筋還是停留在改革開放前,所謂的學(xué)“雷鋒做好事不留名”的想法也該改改了,新時代的“雷鋒”,做了好事又留名,那也是光榮的。
還有,“雷鋒做好事不留名”這也只是雷鋒自己的選擇而已,他可以選擇做好事不留名,別人也可以選擇做好事留名,一個社會需要多元化的選擇。何況,雷鋒同志雖然做好事當(dāng)時沒有留名,但事后還是應(yīng)記者要求,照了不少“擺拍”的相片,最終在歷史上留下了名聲。試想,如果雷鋒真的一點都不留名的話,那么他的那些先進事跡也就不為人所知,也就不可能成為榜樣,激勵一代又一代人學(xué)習(xí)他做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