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刑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士
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要求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qū)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前不久,中央政法委第十二次全體會議就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修改相關法律進行了討論。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要求,司法機關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積極推動刑法相關內容的修改。
在法治實踐中,一些地方在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經驗,但是從法制建設層面,尤其是在修改刑法時如何體現寬嚴相濟的精神,值得探討。
主持人:王比學歐甸丘
嘉賓:龔佳禾(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趙秉志(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
劉明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張青松(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相關背景】 1979年我國第一次公布的刑法中規(guī)定了28種死刑罪名。之后,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司法實踐的需要,立法上死刑罪名數量不斷增加。至1997年刑法修訂前,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多達72種。1997年刑法修訂時,基于當時的社會犯罪狀況等方面的考慮,保留了68種死刑罪名,后經司法解釋修訂有關罪名調整為67種。
主持人:死刑制度改革是當前我國刑法修訂中的一個熱點、難點問題,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主張在刑法中削減死刑罪名。您對此怎么看?
趙秉志:我認為,在刑法修訂中,應適當、合理、果斷地減少死刑罪名。適當,是指在當前社會背景下,特別是死刑的存在在我國還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情況下,應當適度地削減死刑罪名,而不能廢除死刑;合理,是指死刑罪名的削減應當主要針對那些長期以來適用較少、設置死刑不合理的罪名;果斷,是指根據死刑發(fā)展的全球趨勢和嚴格限制死刑適用的國際標準,我國在死刑罪名的削減上應當果斷行動,不能猶豫不決。
主持人:具體說,您認為哪些犯罪的死刑可以考慮廢除?
趙秉志:當前,應當主要考慮廢止非暴力犯罪(尤其是經濟犯罪)的死刑,并著重廢除以下幾類犯罪的死刑:一是長期以來很少適用死刑的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二是犯罪性質、社會危害性等因素表明不適合規(guī)定死刑的犯罪,如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盜竊罪;三是可以通過立法技術的調整來解決死刑適用問題的犯罪,如拐賣婦女、兒童罪。
張青松:我認為應當取消貪污賄賂犯罪以及金融詐騙犯罪的死刑。貪污賄賂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他們一旦被追究刑事責任,其政治前途已喪失殆盡。金融詐騙犯罪侵犯的對象是金融秩序,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財產,以剝奪生命的方式懲罰侵占財產的犯罪行為,過于嚴苛。而且,對一般詐騙罪的刑罰已經取消了死刑,如果保留對金融詐騙犯罪刑罰中的死刑,則有失公平。
2 無期刑減為有期刑不應低于20年
【案件回放】 2006年,38歲的云南人蘭琴因運輸毒品罪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后,成都女子監(jiān)獄認為蘭琴在服刑期間能積極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于是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議將其無期徒刑改為19年6個月有期徒刑。2009年8月24日,法院采納了監(jiān)獄的減刑建議。蘭琴被減刑為有期徒刑19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8年。
主持人:有學者認為當前刑法中的有期徒刑刑期過短,不利于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進而提出延長有期徒刑的刑期。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主張將有期徒刑的刑期普遍延長,即將有期徒刑的最高刑由15年延長至20—25年;二是主張將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刑期規(guī)定為20年。您的觀點是?
趙秉志:我更傾向于后一種主張。有資料顯示,被執(zhí)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很少再犯罪。普遍延長有期徒刑的刑期不利于罪責刑相適應,也不利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將死緩、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可以有效改變刑法中存在的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現象,進而有利于減少死刑的適用。
主持人:現在的死緩兩年以后就可以改為無期徒刑,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法律并未規(guī)定減刑之后實際執(zhí)行有期徒刑的期限最低不能低于多少年。刑法修訂是否應該明確最低期限?
劉明祥:是的。舉個例子,有個人被判了死緩,兩年后,可以轉為無期徒刑,以后經過減刑還可減為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以后,還可以繼續(xù)減刑。從理論上講,有可能此人最后的實際執(zhí)行刑期不超過10年。因此,我認為無論是將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還是將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都必須明確規(guī)定刑罰實際執(zhí)行的最低期限不應低于20年。
3 取消貪污賄賂罪的數額規(guī)定
【案件回放】 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原副司長郭京毅涉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郭京毅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查,郭京毅在任職期間,先后以明顯低價購房獲利、收受銀行卡、為親屬減免學費等方式收受賄賂334萬余元。此外,郭京毅還對某公司違規(guī)使用外匯問題進行檢查事項上和在北京某公司設立外資公司報送外經貿部審批事項上,為兩公司提供幫助,分別收受387萬余元。
主持人: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明確,貪污罪、受賄罪起刑點為2000元。1997年刑法修訂時將起刑點調整為5000元。實踐中,有人覺得5000元的起刑點與我國當前經濟發(fā)展水平不相適應,主張上調貪污賄賂罪5000元的起刑點,您怎么看?
張青松:我認為5000元的起刑點應當保持不變。現階段腐敗犯罪仍是社會各界關注的問題,貪污賄賂犯罪顯然是現階段應當從嚴打擊的犯罪之一。
趙秉志:為了有效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貪污賄賂罪的定罪標準,可以考慮取消數額的規(guī)定,并從兩個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在依據上,將貪污賄賂的數額和情節(jié)作為確定法定刑的標準;二是在幅度上,設置三個法定刑幅度,即依照數額是否較大、巨大、特別巨大,或者情節(jié)是否較重、嚴重、特別嚴重設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時在各個法定刑幅度內規(guī)定財產刑。至于數額或者情節(jié)的具體標準,既可由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后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樣既可防止法官個人的主觀擅斷,又可根據社會發(fā)展的不同情況進行調整。
劉明祥:國家法律需要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在刑法中規(guī)定貪污賄賂罪的數額的話,隨著經濟發(fā)展,刑法就得不斷地修改。
4 從重處罰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累犯
【案件回放】 今年5月21日,重慶高院對文強案二審宣判,駁回文強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1996年至2009年期間,文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工作調動、就業(yè)安置、承攬工程等謀取利益,先后多次單獨或伙同其妻周曉亞收受包括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在內的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11萬余元。今年4月14日,重慶市第五中院一審文強案,以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強奸罪數罪并罰判處文強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主持人:全國不少地方都開展了“打黑除惡”專項行動,這為我國治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積累了寶貴經驗。為了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有力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如何從刑法上完善相關立法?
趙秉志:第一,適當擴大累犯的范圍,增設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累犯這一特殊累犯。這樣既可以依照累犯規(guī)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累犯從重處罰,又可以依照累犯的規(guī)定不對其適用緩刑,從而加大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打擊力度。第二,增加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剝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經濟能力,防止其繼續(xù)犯罪。第三,在立法中明確規(guī)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尤其要考慮突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特征,同時將打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與反腐敗相結合,提高打擊的效果。
5 將刑事和解納入刑法規(guī)范
【案件回放】 2009年7月8日,湖南茶陵人池某因生意糾葛與鄧某發(fā)生沖突,池某將鄧某打傷,經法醫(yī)鑒定為輕傷。茶陵縣檢察院受理該案后,雙方當事人表示愿意和解。在人民調解員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池某賠償鄧某醫(yī)藥費人民幣6000元。
經檢察院審查,犯罪嫌疑人池某觸犯了刑法規(guī)定,但池某是初犯、偶犯,且在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取得被害人諒解并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可以作相對不起訴的處理。今年4月15日,檢察院宣布對池某不起訴。
主持人:刑事和解作為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探索,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達成諒解后,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刑事和解作為刑法處罰的一種方式,在刑法中無明文規(guī)定,也無相關司法解釋,一些地方試點更多的是根據刑事政策或地方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請問,刑法修改時是否應加入刑事和解的內容?
龔佳禾:刑事和解作為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探索,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達成諒解后,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湖南省檢察機關自2007年以來,共適用刑事和解辦理輕微刑事犯罪案件6000余件。三年的實踐證明,適用刑事和解處理案件,放寬對刑事加害人的處罰,使刑事加害人與相應的被害人從尖銳的矛盾對立中達成諒解,加害人認罪悔過,被害人獲得精神和物質補償,在消弭矛盾沖突、恢復被犯罪破壞的社會關系、保護被害人利益、教育感化加害人和節(jié)約訴訟資源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建議在修訂刑法時增加一條:“犯罪行為人以悔罪、賠償、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諒解,是刑事和解。犯罪后當事人之間達成刑事和解的,對犯罪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