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化名)和張旭怡(化名)過去是在同一家公司上班的同事,由于兩人年齡相近,性格相合,趣味相投,一直以來都是很要好的好姐妹。王琪是個老股民,以前在公司里就經常和張旭怡描述自己炒股的苦樂成敗,并鼓勵張旭怡也拿出一點積蓄來股市里“練練膽”,可張旭怡生性膽小,覺得炒股這檔子事風險太高,對此一直猶猶豫豫。
合伙炒股初戰(zhàn)告捷
2007年王琪提議兩人共同出資,合伙炒股,即張旭怡把想要炒股的本金打入王琪賬戶,兩人一起用王琪的賬戶炒股,賺到的錢按照兩人的出資比例分成。
由于兩人是十多年的好姐妹,而且王琪當時炒股已經賺了不少錢,加上2007年4月的時候,股市天天都在飆漲,于是張旭怡沒有多加猶豫,就在4月26日將自己的20萬元投資本金打入了王琪的賬戶,加上王琪自己又新拿出了40萬元的資金,王琪賬戶里有60萬元合伙炒股的本金。由于兩人情同姐妹,張旭怡當時并沒有要王琪出具收款證明或簽訂任何協(xié)議,只是兩人口頭約定自4月26日至5月30日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按各自投資比例(1:2)分配。
令兩人都感到萬分欣喜的時候,從4月底到5月底的一個月時間里,股市繼續(xù)高歌猛進,4月底新加入股市戰(zhàn)場的60萬元彈藥,一個月里就變成了80 萬元。張旭怡見試水成功,便又從銀行提前拿出了尚未到期的30萬元定期存款作為追加籌碼,并在5月29日打到了王琪賬戶,同時兩人約定,將合伙炒股期限延長到年底,為此,王琪寫了一張收條,上面載明:“茲收到張旭怡交來50萬元正,暫定于2007年12月31日結算本利”。
要求結算遭到拒絕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張旭怡新加入的30萬元彈藥投入股市的第二天,股市就迎來了5.30慘案,兩人投資的股票當天大多都死死的躺在跌停板。6月4日,股市再次大跌,張旭怡第一次感受到了股市投資漲跌無常,風險難料。信心剛剛有所動搖,就被激進派王琪說服了——現(xiàn)在是大牛市,暫時的下跌是為了將來更大的上漲積蓄力量。
果不其然,5.30大跌之后,股市晃晃悠悠的走過了6月后,到了7月再次飆升,王琪賬戶上的浮虧也迅速變成了盈利。到了2007年10月,股市沖到6000點之上時,兩人的90萬本金已經變成了130余萬元,此時,張旭怡又開始感到害怕,并希望王琪見好就收。但王琪以結算日還沒到為由拒絕拋股套現(xiàn)。
到了2007年12月31日,兩人合伙炒股賬戶的市值又跌回到了110余萬元,張旭怡再次要求王琪拋股套現(xiàn),并按照兩人出資比例結算收益。誰知已經被賺錢的欲望沖昏了頭腦的王琪仍然拒絕結算。并反復對張旭怡表示“2008年是奧運年,股市一定會上沖8000點的”。
股指狂瀉引發(fā)糾紛
誰知,2008年中國股市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大熊市,股指從6100點跌落到最低1600點,王琪賬戶上的股票市值也大幅縮水。這一年里,張旭怡經常埋怨王琪當時不聽勸告導致虧損,兩人為此還多次發(fā)生爭吵。直到2009年4月滬指回升到2600點附近時,王琪終忍受不了長期的深套,割肉出局,并同意與張旭怡結算,只不過她主張按現(xiàn)時的股票進行結算。這又引起了張旭怡的強烈反對,因為張旭怡認為按照當時的協(xié)議,王琪應該在2007年12月31日結算,因此她分配到的收益也是應該以那一天的股票市值來確定。對于當時沒有結算而導致的后來的虧損,應該由王琪自己承擔。由于在這一關鍵問題上兩人怎么都談不攏,張旭怡無奈之下便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琪支付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股票款本金50萬元,按比例分成的收益13萬余元,并支付逾期結算的利息。
合伙炒股風險共擔?
在法庭上,王琪辯稱,張旭怡委托自己炒股時,是相信自己的炒股能力的,故當時張旭怡對股票收益并未提出任何要求,對于資金的具體操作情況也未約定告知的要求。更何況兩人本身是朋友,自己是無償接受委托的,因此現(xiàn)在股票賬戶無論是贏利還是虧損,產生的結果都應當由兩人共同承擔。再有,雙方并未明確結算日期,收據(jù)中所寫的也僅僅是“暫定”而已,故不能認定2007年12月31日即為雙方股票結算的日期,故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另外,王琪還對張旭怡的出資金額提出異議,認為張旭怡實際交付的款項是43萬元,原因是張旭怡第一次交給20萬元后已贏利5萬元并已支付了利潤2萬元。為支持自己的抗辯,王琪提交了2009年1月22日由張旭怡出具的已收到委托理財款2萬元的收條,以證明張旭怡委托理財?shù)谋窘饘嶋H是43萬元。
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法院認為,王琪出具的收條承認張旭怡出資50萬元,按王琪的說法有5萬元系之前的投資收益,但按比例分配的原則,張旭怡所得收益應當為7萬多元,顯然與王琪所述不符。反觀王琪在收到第二次投資款時的表現(xiàn),假設張旭怡僅交付25萬元,但王琪也未盡到誠實信用的義務,其僅投入23萬元,并未將25萬元如實投入到股票賬戶,且王琪表示在2009年才將2萬元投資款交還給張旭怡,對于上述一系列的表現(xiàn),王琪的說法顯然有自相矛盾之處,缺乏信服力。
因此法院經認為,根據(jù)收條的內容,可以認定張旭怡投資50萬元。至于2007年12月31日是否作為雙方拆伙結算的結點一節(jié),即使是暫定的結算日,王琪也應盡管理人誠實守信的義務,在暫定結算日屆滿時應主動與張旭怡磋商,但王琪并未為之。因此,在王琪無其他證據(jù)證明雙方另達成結算方案的前提下,可以認可收條中的暫定結算日2007年12月31日為雙方拆伙結算的節(jié)點。據(jù)此,法院做出了支持原告請求的判決。
法官點評:合伙炒股前先確定如何拆伙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法官 楊克元
近年來,委托炒股引發(fā)的糾紛案件增長較快,這和近幾年來股市的大起大落導致的炒股虧損有關。本案就是其中較有代表性的一個。
在本案中,由于王琪和張旭怡都缺乏委托理財?shù)幕痉芍R,因此盡管雙方當初是以合伙炒股的名義把雙方的錢集中在王琪的賬戶下,但沒有簽訂必要的協(xié)議,而只是由王琪出具了一張內容簡單的收據(jù),因此沒有明確說明今后如果出現(xiàn)虧損由誰承擔責任的問題。結果真的出現(xiàn)虧損時,具體負責操盤事宜的一方便主張這是合伙炒股,盈虧都應該由合伙雙方共同承擔,而沒有具體經手投資的另一方則主張這是委托炒股,約定結算日到期后的虧損應該由對方自己承擔。而從僅有的這張收條證據(jù)來看,法院最終認可收條中約定的暫定結算日2007年12月31日為雙方拆伙結算的節(jié)點,據(jù)此做出了上述判決。
事實上,如果原被告雙方在當初決定合伙炒股時就簽訂內容詳盡的協(xié)議,明確約定拆伙時間以及出現(xiàn)虧損時的責任分配問題,這起糾紛本可以避免。正是由于法律意識淡漠,所以當張旭怡按事先約定要求拆伙時,王琪才會置之不理,一意孤行,最終導致了更大的虧損和事后的糾紛。
理財金手指:合伙炒股要小心
私下委托炒股容易引發(fā)糾紛已成了不爭的事實,而與一般客戶與操盤手簽訂協(xié)議的委托理財相比,親朋之間的合伙炒股則更容易引發(fā)糾紛。因為關系親密,雙方的自我保護和風險防范意識會更加淡漠,對于合伙期限,預期收益率,投資品種和方向,投資策略的制定和執(zhí)行,虧損責任分配等眾多問題往往都含糊其辭。大多時候都是憑感覺炒股,走一步看一步,炒到哪里算哪里,這樣的合伙炒股,自然只能產生賺錢皆大歡喜,虧錢反目成仇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