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舉報人若在舉報材料使用上、舉報方式上舉措失當,很容易引起嚴重的法律后果
證券市場中,舉報人實名舉報并向媒體公示舉報材料引起軒然大波的,近年來有兩件:一是幾年前的李杰斌舉報長征電器,另一個是近期的范德均舉報四川長虹。舉報內容都是上市公司涉嫌虛假陳述的“財務門”,舉報事項公開后,證券監(jiān)管部門與稅務部門均及時介入調查,而結論均否定了舉報人的舉報,認為上市公司不涉及虛假陳述,納稅正常,認為舉報人的舉報內容與事實不符。
而在這一過程中,舉報人運用多種信息公開手段,指斥被舉報的上市公司存在造假行為,故舉報雙方對立情緒頗高,雙方陷入輿論的漩渦。而當監(jiān)管部門調查結論一出,被舉報的上市公司所在地警方便介入了,舉報人因其他罪名被刑偵,后李杰斌外逃而被通緝,范德均則被刑拘;同時,四川長虹公開聲稱將以商譽受損起訴范德均。
在此,筆者并不想評論舉報人被刑偵的罪名,或其與上市公司之間的是非恩怨,但由此產生的一個法律問題卻必須引起重視,即公民舉報權如何得到依法保護?而舉報人公示舉報材料或證據(jù)應有什么限度?公示舉報材料與商譽侵權、名譽侵權之間有何關系?
筆者認為,首先,無論監(jiān)管機關還是司法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實名舉報的積極性、正當性給予正面肯定,這一點也是我國《憲法》與《信訪條例》賦予公民的權利。從這個角度講,應對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予以充分的法律保障,防止有人在利用地方保護主義因素打擊報復舉報人。
具體來說,因被舉報人提起的對舉報人的刑偵、刑拘與刑事訴訟(無論用何種罪名),以及商譽侵權、名譽侵權之民事訴訟,均宜審慎處之。最好不由被舉報人所在地警方介入,轉由舉報人所在地警方或第三方警方處置為妥,而對刑偵、刑拘的初步證據(jù),宜由上級警方進行必要的實體審查,合乎條件后再實施,刑訴與民訴的相關法院也宜在舉報人所在地或第三方進行,以示公正、公平。
另外,立法機關也有必要制訂《舉報人保護條例》,以及刑事訴訟的重要規(guī)范性文件《證人、污點證人保護與處置條例》,使相關法律制度的架構得以完善。
當然,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報復陷害罪”(第254條)、“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第399條)的規(guī)定,而尚不構成犯罪的,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
其次,監(jiān)管機關受理舉報人實名舉報,應告知其法律義務。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有“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第221條)、“誣告陷害罪”(第243條)的規(guī)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對于公開、實名向監(jiān)管機關舉報的,若此事項為媒體關注、市場關注的,監(jiān)管部門的調查結論應當以正式、全面、及時的方式公示于眾,而非只以送達到舉報人雙方完成,或以小道消息方式透露。這種做法,既可還一方之清白,又是行政行為責任制及行政人員施政責任制的必要,一旦將來查出結論有誤,調查存在失職失察之過,則結論作出人理應依法、依規(guī)被問責追究。
最后,舉報人舉報內容的公示及向媒體披露,也理應注意一定的限度。
這種限度為:宜講究材料的真實性、客觀性與證據(jù)的嚴肅性,不宜過度張揚這些舉報內容,盡量少下結論;可以向媒體披露,而媒體作為新聞監(jiān)督機構,自會作出相應的判斷,但不宜過度通過媒體披露而影響監(jiān)管機關的調查進程;若自行以一定方式公示舉報內容,則必須十分審慎。否則,證券市場舉報人若在舉報材料使用上、舉報方式上舉措失當,很容易引起嚴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