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jiān)會稽查局副局長李佩霞認為,當前形勢下單一的救濟機制難以滿足多層次、多角度的需求,目前可考慮構建立體的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救濟機制。
這個立體機制可包括:一是行政查處和行政救濟;二是刑事責任追究;三是民事責任追究;四是非訴的調解和仲裁手段。
她說,投資者保護的救濟機制(已不局限于司法救濟機制),一方面是為了給那些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提供彌補損失的渠道;另一方面是為了讓那些侵權者吐出違法所得,通過巨額賠償起到震懾作用。
長期以來,針對侵害證券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受法律、手段和條件所限,一直存在重公法責任(行政和刑事)追究,輕私法責任(民事)追究的問題,特別是在涉及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民事訴訟渠道尚不暢通的情況下,證券投資者保護的重任主要是在公權機關身上。
由于行政處罰、刑事判罰的證明標準較高,可能會使一部分侵害投資者利益行為無法得到有效制裁。目前,執(zhí)法部門要完成這一證明標準,實際面臨調查難、取證難、認定難和移送難等四個方面的困難,使得公權責任追究有一定局限性。即使是近幾年行政處罰執(zhí)行率(收繳罰沒款比率)大幅提高,這些罰沒款也是依法上交國庫而無法直接彌補給受損害的投資者的。因此,更需要完善其他的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救濟手段。
她提出,在司法救濟和投資者保護方面需要關注和推動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推動證券類案件的指定管轄制度,建立專門的證券法庭;二是完善法律,將行政處罰的罰沒款放入專門的投資者保護專項基金,專用于受侵害投資者的損失賠償;三是研究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與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信息溝通直通車,加強對侵害投資者利益行為的快速打擊力度;四是加強對跨境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研究相關受侵害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問題;五是進一步加強行政執(zhí)法機關與公、檢、法等部門的溝通協(xié)作,形成打擊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合力;六是進一步推動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調查授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