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都刊發(fā)兩篇關于法官是否高風險職業(yè)的爭論,似乎都講了一些大家知道的理由,如湯文(刊于6月17日)提出法官職業(yè)風險只是小概率事件,只有法官堅守司法公正,他們幾乎零風險。而西門觀雨(刊于6月19日)則從法官職業(yè)的特殊性反駁,認為“在權力架構和運行中,法官和普通公務員一樣,司法也儼然是一種‘行政’。缺乏應有地位和權力的法官,面對轉型期種種深刻復雜的矛盾,超負荷地把守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風險不大才怪”。更何況在法官腐敗和“被腐敗”的交織中,司法不公與本就很弱的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之間,又形成了惡性循環(huán)。故法官職業(yè)的特殊性,導致其在現(xiàn)行體制下的高風險。這些觀點,貌似有理,也有沒有講到的地方。
假如法官是高風險職業(yè),為什么現(xiàn)在法學院的畢業(yè)生對法院招人都趨之若鶩?極端的例子在深圳中級法院,數(shù)年前招聘法官,結果考錄比例是6000:1。
湯文分析法官被報復是一種低概率事件,大概是為什么那么多法學院的學生會冒風險進法院的原因之一。大部分法官雖然感到會有這種極端事件發(fā)生,但是都會認為,不會發(fā)生在自己身上。何況,現(xiàn)在法院的保安加強之后,由于本身就是專政機關,其安保遠勝幼兒園。上周,因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筆者和一法官談到這個風險,法官認為根本不是他們的錯,他反問,幼兒園小孩有什么錯,為什么要殺他們?法官自己認為是社會問題的無辜承擔者,法院變成了社會的幼兒園,無疑正好是西門觀雨制度之惡的詮釋。如果以屁股決定腦袋論,筆者認為西門觀雨更接近法官立場,而湯文則是學者觀點。而從一個底層律師角度出發(fā),則認為,法官職業(yè)風險高低是一個社會風險高低的晴雨表。
西門文的觀點中有說對的地方,如法官職業(yè)的特殊性和法官本身受行政化之制約,本該是公平正義的最后閘門,結果腐敗或被腐敗,導致走進法院的民眾含冤受屈。他們靠譜的救濟渠道不是上訴、再審,而是上訪。上訪成功的幾率之低和成本之高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往往是,上訪未成,人生已毀。面對最后一道門,如果受害者不能忍氣吞聲,法官就成為報復對象,雖然法院比幼兒園保安好,卻比不上幕后指揮者的安保強,更關鍵是,幕后指揮者畢竟在幕后,很多受害者官司輸?shù)?,其實不知道原因?/p>
法官自身腐敗多也是因為法官職業(yè)的特殊性,在沒有行政干預的案件中,承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之大,超過一般行政官員,行政官員的層級性仍比法院強,此外,個案有個案的特殊,法官上下其手,相對容易些。沒有陪審團制約,沒有獨立的上級法院制約,行政化有時能成為法官一審終審、一人終審的靠山。司法腐敗社會反響大,不是沒有原因。西門文中提到的法官被腐敗,沒提到這后面凸顯的人性之惡、漢娜·阿倫特說的人性平庸之惡。反正領導安排,是否違反法律我不管。這種情況才是導致趙作海、佘祥林等含冤受屈的人性原因。其實,法官、檢察官都多少受過些法律訓練,知道依法該如何,上級的指示是否違法,但是,為了升遷,為了職業(yè),開始或許是違心接受,到后來是習慣了,簡直是另一種最高律法。然而,如果法官頂一下,結局如何?最多是換個崗位,大多是不升遷而已。臺灣的司法改革是從法官不服從院長指示開始,所以,把問題都推到制度之惡,回避法官們被腐敗的人性之惡,對社會不公平。
正是社會不公平太多,報復法官正是這些受害者又無路可走的一種選擇,是一種以暴易暴的前奏。如是說來,法官職業(yè)的風險高低,不正是社會風險高低的晴雨表?然而,趨之若鶩的高風險職業(yè),不正是社會權力部門最后狂歡的濮水之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