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公司員工,公司各方面待遇都不錯。但因為部門主管常常在工作中故意作梗,我覺得自己難有發(fā)展,遂于近日向人事經理遞交了一份辭職書,表示將在一個月后走人。可我之后得知,由于其主動辭職,將無法獲得一筆數(shù)額不小的離職經濟補償金,我很后悔。請問我是否有權在公司尚未作出答復之前撤銷申請?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申請主動辭職員工是否有權在公司答復之前撤銷申請的相關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屬于一種形成權,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作出,并將書面通知送達給了用人單位,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均能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既然辭職申請一經送達即能發(fā)生法律效力,就意味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不可撤銷。
因此,雖然你遞交辭職書時,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還沒有實質性完成,但在公司人事經理已經收到的情況下,如果不是雙方同意撤銷,你無權糾正自己的行為。
以上為您介紹的就是相關問題,希望您能滿意。
如果您還有不了解的,可以隨時跟我聯(lián)系,我會一一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