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和公司簽訂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其中就約定了4個月的試用期,這個試用期是不是太長了,不是一般都是3個月的試用期嗎?而且現在試用期還沒結束公司就要解雇我,請問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您好,很榮幸能夠為您解答關于試用期的問題。
根據有關法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那么公司解雇試用期員工是否合法呢?《勞動法》第39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簽訂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對其他法律問題還有不了解的話,可以隨時來電向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