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單位有個技術員工,與我們簽訂的是10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前不久我們才知道他和另外一個公司也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因為開發(fā)技術會有一些商業(yè)秘密,因此我們要求他辭掉那邊的工作,他不答應,我們單位有權利禁止他的這種行為嗎?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員工建立雙重勞動關系企業(yè)有權禁止嗎的相關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禁止勞動者的行為:
(一)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由勞動者造成的雙重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也要滿足法律前提,即必須是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影響的。
針對此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事先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的影響進行一個劃分,并明文規(guī)定勞動者造成哪些影響可以對其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不得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則應終止與其他單位的勞動關系,否則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為您介紹的就是相關問題,希望您能滿意。
如果您還有不了解的,可以隨時跟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