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現在在一家私人企業(yè)工作,之前因為業(yè)務比較繁忙,公司經常要求我們加班完成工作量并答應給我們一定程度的加班費用。但是在1個月的加班過后,公司并沒有給我們加班費,我們向公司要求的時候,公司說這是正常工作,不算加班。我們想向法院起訴,但是聽說是要由我們員工來承擔舉證責任嗎?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員工主張加班費的,由員工承擔舉證責任的相關問題。
一、《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
二、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首先應當提供基本的或初步的證據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勞動者可以提供自己手中持有的考勤表、交接班記錄、加班通知、工資單等證據。
如果勞動者主張加班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勞動者仍然要對這一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單位掌握著證據。
當勞動者舉證證明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單位即應當提供;
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者已舉證的加班證據的,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應當裁決或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三、對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問題我們應當作出如下理解:勞動者主張加班費應當承擔基本的或初步的舉證責任證明加班事實存在,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向勞動仲裁和法院提供加班的證據。
以上為您介紹的就是相關問題,希望您能滿意。
如果您還有不了解的,可以隨時跟我聯系,我會一一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