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是一名鞋廠工人,今年的九月十號進了廣州市江高鎮(zhèn)的一個廠做到了現(xiàn)在,要過年了,由于家中有果樹要管理,現(xiàn)提出辭職(年假前結清工資),但工司用各種理由拒絕,事前是簽了一份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期限。就是合同中沒有寫做到什么時候,只是普通勞動合同,請我我該如何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呢,需要怎么做才能不算違約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如何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jù)您提出的情況,您與公司簽訂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正常辭職提前30天通知單位,寫份書面材料,如果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與我取得聯(lián)系,或者電話向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