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應屆生,現在在一個小公司做前臺,公司說現在只能和我單獨簽試用期協議,只要三個月的試用期一過就可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了,請問一下律師公司這種做法合理嗎?如果我在試用期的時候就被公司解雇了怎么辦,公司試用期內能否解雇新員工呢?
您好,很高興能夠為您解決問題。
首先,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單獨簽試用期協議,而不是簽訂了包含了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沒有效力的。
因為《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guī)定了,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與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的話,隨時可以電話聯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