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2年5月份我通過招工考試被錄用為商場的營業(yè)員,我和商場訂立書面聘用合同,合同規(guī)定聘用期3年,其中試用期從2012年5月1日開始,試用期內工資為每月1500元?,F在商場新招了一批營業(yè)員,并以我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為由將我辭退。我想問下未具體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應該定為幾個月呢?商場有理由辭退我嗎?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試用期的約定,關系著勞動關系的存續(xù)問題,必須雙方自愿協商一致方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強迫規(guī)定。
否則將視為無效條款。
二、約定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的同時進行,而不應在合同已簽訂后再重新單方規(guī)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簽訂后再要求約定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變更,不能單方進行。
三、在約定試用期時,試用期應撥闊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即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必須是在正式簽訂合同的前提下作為合同的一項內容加以規(guī)定,而不能先試用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后再簽勞動合同。
四、約定試用期是有期限的,且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半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因此,最長6個月的試用期在2012年11月1日已經結束。
商場沒有理由以你試用期不合格來辭退你。
你可以通過正當法律途徑向商場要求賠償。
以上是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您能滿意。
如果您還有不了解的,可以隨時跟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