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份,我朋友陳茵應聘到南昌一家酒店上班。酒店要求陳茵交納500元押金,用于員工服裝等費用。半年后,陳茵離職,她要求該酒店退還500元,但該公司以陳茵已經(jīng)穿了其中一套工作服為由,只答應退還其中的200元。公司的做法合法嗎,勞動合同對收取押金是怎么規(guī)定的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用人單位收取押金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將依法進行處罰。
以上就是對您提出的問題的一些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需要咨詢其他的問題,都可以直接電話與我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