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我被公司勸退了,公司給我的理由是我工作不夠認真、積極。我找公司要求經濟補償,可是公司說我入職的時候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會對我進行補償。我就想問問像我這種被公司勸退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嗎?我應該怎么證明和公司的勞動關系呢?
您好,很高興能夠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被公司勸退是否有經濟補償?勸退屬于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因此,如果您被公司勸退,是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金的。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既然公司向您明確表示勸退,您可以主動出擊,依據上述理由,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2個月工資)。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隨時可以來電向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