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做安裝工作,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時間是2011年的8月30日到2013年的8月29日,為期兩年??墒墙裉旃緟s通知我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公司效益不好。請問,合同沒有到期被解聘該怎么辦呢?
您好,很高興能夠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的問題。
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8、87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的二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范圍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用人單位還應向你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guī)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guī)定。
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向我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