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延誤我與單位續(xù)簽合同的時間,托了半年后才作出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決定,原合同期限是從2010年9月1日到2011年8月31日至的,現(xiàn)簽了變更合同后時間改為從2010年9月1日到2012年8月31日至,而且該變更合同中簽約的時間是2012年5月份的,請問這份變更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什么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謝謝。
您好,很高興能為您解答關于變更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額外支付5個月公司作為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補償。
合同期限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變更的話需要經(jīng)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的,不得單方變更,因此無效。
以上就是為您解答的關于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您還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隨時向我咨詢,我會一一為您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