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與單位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為期1年,約定試用期3個月,朋友看了我的勞動合同后,說我的勞動合同不合法,我的上一份工作只有3個月期限,沒有約定試用期,請問,哪些情況不能約定試用期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試用期問題的咨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
因此,勞動者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自主決定是否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長短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試用期長短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而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是指在約定試用期時的最長期限,并非必須約定的試用期。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guī)定約定試用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上述勞動用工中約定的試用期是違法無效的,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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