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是一名剛畢業(yè)的??茖W生,找了很久,才找到一個比較適合自己的工作,簽了一份半年的勞動合同,從2012年9月15日至2013年3月14日,但是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也就是說我的合同只有試用期,請問,勞動合同只有試用期合法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勞動合同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做以下分析:
只簽試用期合同的行為違反《勞動法》,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2款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备鶕鲜鲆?guī)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對于新上崗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根據《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第2款規(guī)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即試用期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而不能單獨簽定試用期合同。
單位通過合同約定規(guī)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行為違法。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由此可見,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義務,不得通過任何形式逃避責任。
因此,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合同明確約定: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或符合一定條件后再行繳納;
仍然不能規(guī)避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補繳。
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與我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