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2011年3月20日來到現(xiàn)在的公司上班,2011年3月28日與單位簽訂一份兩年的老丁合同,到2013年3月27日合同才到期,今年9月,單位就提出與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我該如何維權呢,解除勞動合同該怎么獲得補償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勞動合同問題。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jīng)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而不是勞動者認為的僅僅是經(jīng)濟補償。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既然公司明確表示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主動出擊,依據(jù)上述理由,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2個月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