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我在公司已經工作了3年了,一直都覺得公司還不錯,可是最近公司領導權不換了,因為和新的領導意見不合,上個星期發(fā)生爭執(zhí),后來部門經理就通知我說不用去上班了,就是我被解雇了,請問我該怎么辦呢?我也不想再公司繼續(xù)干下去了,但是不服氣,請問被解雇可以獲得多少賠償金呢?如何計算賠償金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勞動爭議糾紛的一些問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根據(jù)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jù)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fā)給經濟補償金。
”
根據(jù)您的情況,你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您這個月工作的天數(shù)的工資,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您相當于3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電話向我繼續(xù)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