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大學宿舍的值班門衛(wèi),與該大學簽訂的是綜合工時勞動合同。我的工作“兩班倒”,夜班可以在晚上11點以后睡覺。因為經(jīng)常上夜班,周末還無法休息,我向單位主張加班費,單位不同意。如果綜合計算我的總工作時間并超過法定標準時間,我可以要求工資時間超了就算加班嗎?
您好,很高興能夠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加班如何認定的問題。
根據(jù)《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
但勞動者有證據(jù)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jù),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
實踐中,對于加班事實的認定標準,需要強調(diào)加班的有效性和被動性,即加班必須是有效提供勞動的過程或經(jīng)批準同意的行為。
如果勞動者是自愿要求延長工作時間,而非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的,不能認定為有效加班的存在。
如果是單位經(jīng)勞動者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應當認定為勞動者加班。
認為勞動者只要在上班地點呆著,時間超過了綜合計算工時周期的總時間,就可以獲得加班工資,這樣的想法是行不通的。
如果您的確事實存在加班,而且有證據(jù)證明的,可以認定為加班,學校應該支付您加班費,如果您還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與我取得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