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項目經理,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其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2年8月4日止,月工資8000元;并約定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guī)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20012年6月12日,我接到公司的辭職通知書,理由是我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至少3次對客戶不禮貌,嚴重影響公司聲譽;因酒醉擅離職守,致使在客戶發(fā)生事故時不能及時到位,給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譽損失;至少1次散布謠言損害同事名譽,以至于該同事要求辭職,給公司項目運營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我認為,公司辭退他沒有正當理由,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并提前30日通知。請問,我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違反公司規(guī)定被解雇而產生勞動糾紛的一些問題如果您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事實客觀存在,同時,司在員工手冊中明文規(guī)定,員工對客戶不禮貌,與客戶爭執(zhí)吵鬧的;
散布謠言損害同事名譽或公司聲譽的;
擅離職守,違反操作規(guī)程,給公司造成經濟或名譽損失的均屬于嚴重過失,公司按情節(jié)嚴重程度有權做出直至辭退的處理,并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如果您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將得不到支持,如果您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與我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