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有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自2010年2月10日至2013年2月9日止。合同中約定:工種為車床工,月工資底薪1800元+提成,每天工作8小時。同時,根據(jù)公司有關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在報名時向公司交納押金2000元。2012年4月17日,我因家庭原因提前1個月書面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經(jīng)公司研究同意了李某的辭職申請,并辦理了工作交接,出具了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當我拿著押金條到公司領取押金時,公司負責人告知:公司規(guī)定,凡勞動合同未到期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所交押金一律不予退還。我對此規(guī)定疑惑不解,認為在工作期間自己已經(jīng)盡到本職義務、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然后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未給公司造成一點經(jīng)濟損失,為何公司要扣掉我的押金呢?公司可以取押金嗎?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公司收取押金的問題。
公司收取押金,已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公司應該退還押金2000元。您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對公司進行處罰,如果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與我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