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我應聘到一家公司擔任業(yè)務員,公司與我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間每月工資2000元,沒有提成和其他任何補貼。3個月的試用期過去后,公司負責人表示還需繼續(xù)對我進行3個月的試用期考察。我為了能夠在公司留用,只得接受對方提出的條件。結(jié)果,在第二次試用期期滿前5天,公司突然通知我試用期內(nèi)“未達到錄用條件,不予錄用”。請問單位的做法合法嗎,單位能不能多次試用勞動者呢?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該公司與小田簽訂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依法律規(guī)定,您的試用期不能超過二個月,后四個月則應為勞動合同履行期,您可要求公司按試用期滿約定的工資支付。
同時,您在醫(yī)藥公司工作六個月,按照法律規(guī)定,其工作期限已超過試用期,您可要求公司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當然,在勞動合同期內(nèi),公司如果認為小田不能勝任工作,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您,或額外支付小田一個月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是不能多次試用同一個勞動者的,如果您還有什么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與我聯(lián)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