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8月進入無錫某飯店擔任廚師。2008年8月29日,雙方簽訂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1年9月,我因患病開始向飯店請假,此后再未到飯店上班。醫(yī)療期內,一直向飯店提供醫(yī)療證明和病歷。2012年3月27日,飯店發(fā)給我一份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2012年4月底,飯店將經濟補償金與醫(yī)療補助費的計算清單復印給了我。請問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嗎,長期病假解除合同怎么賠償呢?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提出的關于病假糾紛的一些問題。
《勞動合同法》從保護勞動者的角度,賦予了勞動者享受醫(yī)療期的權利,但同時也考慮到如果勞動者無期限地休醫(yī)療期的話,將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不能承受之重,所以亦規(guī)定在法定的醫(yī)療期滿后,在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當勞動者的醫(yī)療期已經屆滿時,用人單位首先應當通知勞動者來上班,如果勞動者的身體狀況不能勝任原崗位,還應當另行安排合適的工作,有必要的話還要讓勞動者接受崗前培訓,如果此時勞動者仍不能從事新的工作的話,用人單位方可在提前三十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前提下,行使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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