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勞動合同如何認定
所謂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導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
根據(jù)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無效勞動合同的確認機關(guān),必須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而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確認。其中,經(jīng)仲裁未引起訴訟的,由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經(jīng)仲裁引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認定。
二、無效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實踐生活中,如果遇到無效勞動合同應如何處理?在無效勞動合同中,由于勞動者用以交換的勞動力的特殊性,不可能采用返還及追繳等辦法處理,所以,根據(jù)無效勞動合同的特點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撤銷合同、修改合同和賠償損失三種。
1、撤銷合同。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于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jù)該合同而產(chǎn)生的勞動關(guān)系,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對于已履行的部分,應按事實勞動關(guān)系對待,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和補償。
2、修改合同。對于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于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zhí)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例如,《省勞動合同管理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p>
3、賠償損失。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97條有規(guī)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