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這樣可避免許多勞動者因錯過維權時間無法維權的遺憾。
另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規(guī)定,勞動仲裁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也不得超過15日,這就減少了勞動者維護權益的時間成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為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用人單位在掌握證據方面通常具有優(yōu)勢地位,此條規(guī)定將解決用人單位“有證據不提供”的問題,譬如工資發(fā)放記錄、考勤記錄、規(guī)章制度等,有力遏止不法用人單位的惡意規(guī)避行為。
二、超過勞動仲裁時效會受理嗎
一般來講,超過仲裁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料、無法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災害中的地震、火災、水災、風暴等,還有社會原因造成的現象,如發(fā)生戰(zhàn)爭等,都是當事人主觀上無法控制和防止的事件。
“其他正當理由”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主要是仲裁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如當事人生病、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而超過時效等,這些情況都可作為仲裁委員會認定有正當理由的因素??傊?,如果超過仲裁申訴時效是上述兩方面原因造成的,仲裁委員會是可以酌情受理的,不是所有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都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