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對于目前涉及到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必須首先對該案件是否屬于事實勞動關系進行判斷,因而有必要了解構成該類案件的主要要件。事實勞動關系的基礎是勞動事實,而勞動合同調整的勞動關系的基礎是勞動法律事實。勞動法律事實具有合法性,勞動事實則不一定具有合法性,此點為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法律關系的關鍵區(qū)別所在。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構成,目前學術界還沒有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也沒有統(tǒng)一的認識。如何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具有如下四個要件:
首先,已經(jīng)存在勞動行為。勞動關系的對象指向的是勞動行為,該行為的形成、存在以及終結是形成勞動關系的重要標準。只有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通過支付相當?shù)捏w力和智力,完成用人單位布置的工作內容,創(chuàng)造了勞動成果,并歸用人單位所有,才意味著勞動者已經(jīng)向用人單位讓渡了自己的勞動力使用權,提供了有償勞動,從法律上形成一種勞動關系。否則,既無口頭約定又無實際付出勞動,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因此,已經(jīng)存在勞動行為成為事實勞動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其次,已經(jīng)形成了從屬關系。一般來說,這一類型的案例中的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特定的生產工作,將人身自由在一定時空范圍內歸用人單位支配,服從勞動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和監(jiān)督,并從用人單位處獲得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時期內,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兩者形成一種穩(wěn)定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這是事實勞動關系的重要特征和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如果沒有形成這種特殊的從屬關系,則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甚至也不構成勞動關系。
第三,默認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著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這種合意或是通過行為默認或是通過口頭約定而成的,雙方存在的從屬關系的事實在客觀上等同于雙方當事人間已經(jīng)存在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只有雙方都對該勞動行為以及從屬關系以默認的方式接受或不排斥的情況下,才能認為已經(jīng)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第四,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如前所述,在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規(guī)定的勞動標準,勞動者提供有償勞動,兩者之間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過行為默認或通過口頭約定而形成的。因此,從法律上看,事實勞動關系具備了主體、內容和意思表示3個要素,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只是未形成書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這也是事實勞動關系區(qū)別于勞動法律關系之所在,是其構成要件之一。
二、單位不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怎么辦
目前許多用人單位在應訴過程中都會否認和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根據(jù)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勞動者負有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所以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勞動關系的存續(xù),勞動者將在維權時陷入被動局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fā)生,我們建議勞動者應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入職時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在公司規(guī)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yè)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yè)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jù),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yè)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fā)工資,那么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fā)工資協(xié)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jù)。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系;
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采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工資也是現(xiàn)金發(fā)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jù)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