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不成銷售業(yè)績能克扣工資嗎
石先生于2012年6月7日入職某商貿公司任銷售代表,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石某月工資為底薪3000元加上提成,石先生每月按規(guī)定完成銷售業(yè)績,并按照銷售業(yè)績的1.5%獲取提成,如當月未能完成規(guī)定的銷售業(yè)績,則不能享有提成,且需直接從底薪中扣除1000元給公司作為違約金。2012年底,石先生到仲裁部門提出申請仲裁,稱商貿公司克扣其2012年11月至12月的工資共計2000元,并要求該公司返還。
商貿公司則辯稱因石先生未完成銷售任務,依據勞動合同中約定和公司內部制度,從其底薪中扣除1000元作為違約金沒錯。石先生雖然承認自己曾未達到商貿公司規(guī)定的銷售業(yè)績,但認為公司并沒有隨意罰款的資格。
單位約定克扣工資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guī)定,除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yè)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本案中的商貿公司以勞動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為由,扣除石某工資的做法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該公司內部制度中的此項條款和雙方對此的約定均屬無效,故該公司應返還已扣除的工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約定勞動合同的內容,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秳趧雍贤ā返囊?guī)定避免了單位依據強勢地位制定不平等條款,從而有力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