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辦公受傷
2004年3月28日,沙塵天氣再次席卷了華北大部分地區(qū),局部地區(qū)風力達6~7級。就在當日,化肥廠勞資處辦事員程林騎摩托車冒著風沙前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業(yè)務,途經平安路時,風力加大,樹枝在風中呼呼作響,突然直徑30余厘米的樹枝被折斷,恰巧砸在路過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車翻,肩部被樹枝砸傷,腳踝部被車壓傷。經醫(yī)院診斷,程林右腳踝骨骨折,需進行住院治療。本人提出了工傷待遇申請,經單位研究同意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險處調查核實,予以認定為工傷。
因公外出途中發(fā)生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程林在平安路上受傷的遭遇,確實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業(yè)務是執(zhí)行本職工作任務,在途中被樹枝砸傷,并非是個人因素造成的,應視為工作中負傷。其受傷理應由企業(y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經單位同意申報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合理的,認定工傷結論符合政策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