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變辭退公司憑空擔責
王先生于2006年底進入一家貿易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銷售經理,工資為20000元/月,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作3個月后,王先生覺得自己不太適合公司的工作環(huán)境,萌生了離開公司的想法,考慮幾天之后,王先生把這個想法告訴了公司的總經理,沒想到總經理對王先生意欲離職的想法非常惱怒,并且在第二天即向王先生下達了一份辭退書,王先生收到此份辭退書十分的意外,也非常的生氣,遂一紙訴狀將公司告到了仲裁委,此后經過一審、二審程序,法院最終認定公司的辭退行為是違法的,判令公司應當向王先生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張小姐就職于一家培訓公司,在08年2月1日,張小姐以因個人原因向公司遞交了書面的辭職信,公司經理在收到辭職信后,多次挽留張小姐繼續(xù)工作,張小姐遂接受挽留,打消了辭職念頭,繼續(xù)在原工作崗位上開展工作。08年4月5日,經理突然在公司會議上宣布批準張小姐的辭職,要求張小姐當天下午辦理完工作交接后即離開公司,張小姐對此非常的生氣,于是張小姐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仲裁委最終認定公司的行為構成違法辭退,應當依法向張小姐支付賠償金。
如何依法認定辭職與辭退
上述兩個案例的共同點就在于,都是雖然有員工的辭職行為在先,但結果公司都被員工訴至仲裁委和法院,并最終被判對員工承擔違法辭退的責任。無論是在一知道員工的辭職意愿時就立馬予以辭退,還是在通過做工作打消了員工的辭職念頭之后再做出辭退決定,公司的行為都是在勞資關系中搬起石頭傷了員工的心并砸了自己的腳。通過這樣的事情,一定要明白以下幾點:
(一)辭職權是勞動者擇業(yè)自主權的一個重要方面,勞動者在行使該項權利時,無須公司的審批,只需盡到提前通知義務即可,具體規(guī)定是在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公司、在正式的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到期勞動合同即告解除。
面對這種法律擬制,公司以不批準勞動者的辭職申請來限制勞動者的離職是達不到目標的,公司搶在辭職通知期滿前下達了個辭退書更是大錯特錯。
(二)勞動合同同時約束企業(yè)和勞動者雙方,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都是構成違約的。在員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方面,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解約的權利,這個解約行為,本質上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中有關于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企業(yè)是可以追究員工的違約責任的,若是員工的解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企業(yè)也是可以要求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
如果公司認為辭職員工有可能要對公司承擔這些責任,公司倒是可以準備相關證據,在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要求辭職員工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員工若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辭職,公司對此是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而公司辭退首先要有法定事由,并且即便是在具備法定事由的前提下予以辭退,公司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是以法定事由之外的理由予以辭退,公司就要對員工承擔違法辭退的法律責任,這個責任根據員工的工齡等實際因素是可大可小的,所以公司一定要慎作辭退決定慎發(fā)辭退通知。在上述案例二中,公司被判要向員工支付將近1萬元的賠償金,而在案例一中,公司不僅被拖進了耗時將近2年的訟累中,而且最終向王先生支付了80多萬的賠償款。在這兩個案例中,公司本來都可以在有員工主動的辭職行為的前提下,無須向員工支付任何的補償費用,結果卻因辭退不當為由不得不承擔沉重的責任,這樣的情況,公司是心里冤屈滿腹,口上還沒法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