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雙方未簽勞動合同引糾紛
外地來滬打工的陳某在2010年4月進入奉賢一家貿易公司從事酒水業(yè)務員的工作,但雙方并未簽訂勞動合同。每天早上9:30之前到單位負責一些地區(qū)鄉(xiāng)鎮(zhèn)加盟超市店的購銷業(yè)務,并向加盟店傳達公司的促銷政策,若公司規(guī)定的工作未完成就會被公司扣工資。起初,陳某每天為完成任務東奔西跑,也沒有在意簽訂合同的事。忙碌了將近一年之后,陳某在和同事的偶然聊天中得知,公司非但一直沒與他簽訂合同,連最近幾個月的社會保險也漏繳了。陳某找公司的負責人理論未果,又覺得公司的業(yè)務指標太重,遂選擇自動離職。離職后,陳某去仲裁委仲裁,認為公司為自己繳納過社會保險費,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要求公司補繳自己的社會保險,賠償自己離職后的工資和經濟補償,并且支付自己為公司工作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仲裁委對陳某的要求沒有予以支持,隨后陳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駁回勞動者的訴訟請求
奉賢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陳某雖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奉賢某貿易公司為其繳納過社會保險費,但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唯一判定標準,而是主要看陳某是否接受了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勞動,并且每月由公司支付勞動報酬。但是,根據被告上海某貿易公司提供的證據,陳某與公司的關系不存在上述特征,并且陳某也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因此,法院據此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怎樣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現實中,一些勞動者不重視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一旦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往往否認該勞動者的員工身份,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應當由勞動者就其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負擔舉證責任。如果勞動者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那將使勞動者陷入維權困境。勞動關系是社會關系中最基本的關系,勞動關系并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單純以勞動力為對價的財產關系,其還兼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的經濟從屬性和人身隸屬性。單純以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還應舉證證明其是否接受了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公司安排的勞動,每月由公司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的勞動屬于用人單位的業(yè)務組成部分等勞動關系認定標準。法院建議:首先、勞動者就業(yè)應當選擇經工商登記的正規(guī)用人單位就業(yè),同時通過各種渠道了解企業(yè)的規(guī)模、效益和信用等信息。其次、勞動者應提高勞動合同簽訂意識,主動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勞動合同固定自己的身份以及權利義務關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后,勞動者應當提高證據收集意識,平時注意保管工資單、考勤表、工作證、員工登記表等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防止發(fā)生爭議時陷入維權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