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間私自旅游受傷
2004年1月16日化工公司技術員劉立民參加在北京舉辦的為期5天的技術培訓班。1月20日培訓班結束后,劉立民沒按規(guī)定時間返回單位,到香山旅游。劉立民在爬山時,不慎摔傷,造成右臂骨折,就地醫(yī)治。事后向公司提出工傷待遇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
公司勞資部門經調查認定,劉立民是在培訓結束后到香山旅游爬山時摔傷的,屬于個人生活行為,與工作和指派的學習無關,劉立民摔傷屬非因工受傷。劉立民不服,與勞資部門進行爭辯:我參加技術培訓班是由公司指派,屬因公出差,受了傷應屬于工傷,享受工傷待遇。勞資部門還是不同意,劉立民又同經理吵鬧,要求認定工傷。經理也傾向不同意,并請示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因公出差受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這種情況不能按工傷處理。職工因公出差期間,遭到意外傷害并不一定都是工作原因,而只有是工作原因造成意外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本案中劉立民受公司指派參加技術培訓班,確屬因公出差,學習結束后順便到香山游玩也在情理之中,但要區(qū)別因公和因私,旅游是個人生活行為,在游玩時不慎摔傷顯然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故此,劉立民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無論他怎樣鬧,也不能把旅游變成工作。他旅游時受傷只能按非因工處理,或者由旅游公司按意外傷害保險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