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勞動仲裁應避免哪些誤區(qū)
誤區(qū)一:超過時效
《勞動法》規(guī)定,當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爭議,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在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勞動者在與原單位結束勞動關系時,要注意自己的權益是否受損,諸如工資、加班費的支付和社保費的繳納是否有漏繳現象。如果發(fā)現有問題,就應及時通過有效途徑解決,一旦超過時效,就無法使自己的主張得到支持。
誤區(qū)二:口說無憑
廣大勞動者平時要增強證據意識,盡可能保留自己在單位期間的有關證據,比如:工資條、工資單等等。一旦勞動權益受到損害,這些證據都能助你一臂之力。
誤區(qū)三:告錯地方
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是: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最終,張小姐的申訴是通過法院按民事爭議的相關規(guī)則進行了處理。
二、如何繳納勞動仲裁費用
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勞動仲裁機構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受理費和處理費: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申訴人增加仲裁請求、被訴人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相關仲裁請求的,案件處理費按不同的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職工當事人交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減、緩、免交仲裁費:①追索工傷醫(yī)療待遇,沒有固定收入的傷病殘人員;②符合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人員;③已經按規(guī)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員;④勞動仲裁機構認為其它確有困難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