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效的勞動合同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無效。雙方應當在訂立勞動合同、擬定勞動合同條款時出于自愿,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關系的一方違背了他們的真實意愿。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無效。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公平原則,核心含義就是要求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免除己方法定責任如“一律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生死病老都與企業(yè)無關”等條款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主體、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主體必須合法。即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資格和勞動者資格。內容必須合法,我國在《勞動法》以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中,有很多強制性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如果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則該條款無效。程序必須合法。
二、勞動合同無效怎么辦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的專門機關進行確認,其他組織和個人都無權確認。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專門機關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只有這兩個機關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對無效勞動合同都可以不予履行。已經履行的,如屬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并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對無效部分必須依法加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