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jù)《勞動法》第18條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nèi)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guī)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nèi)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chǎn)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二、勞動合同無效如何認定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有爭議的,必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gòu)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他機構(gòu)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調(diào)解委員會、工會等機構(gòu)都不具有認定勞動合同效力的權利。無效勞動合同并不是不產(chǎn)生任何效力,無效勞動合同仍然可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但是勞動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不具有返還的可能性,在勞動關系中不能實行返還原則,也不能實行折價補償原則,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賠付勞動力對價。
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勞動者不僅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經(jīng)濟補償以及其他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同時可要對其給予相應的制裁。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無效,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的財產(chǎn)損失。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有些勞動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勞動合同法》第2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各個條款之間在效力上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