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可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fā)生,違約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fā)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qū)分,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違約的特點是什么
(一)當事人實施了不履行勞動合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去履行合同。諸如,用人單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勞動者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內部規(guī)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等行為,都會直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二)當事人主觀上須有過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tài)。無論當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條款,還是出于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條款,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法學界多數(shù)學者認為采用的是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三)責任承擔的傾斜性。綜觀各國的勞動立法,出于對弱勢方勞動者的保護,一般對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規(guī)定了較多的條款和較重的違約責任,而對勞動者一方承擔的違約責任規(guī)定較輕較少。如《日本勞動標準法》,該法不僅在總則中原則性規(guī)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條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強迫勞動,中間克扣,拒絕工人行使選舉權等執(zhí)行公共職務所需時間等;而且在“勞動合同”專章中又有若干條款對雇主的行為進行限制,視為違約行為且應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勞動法》在第12章里,從第89條~第100條,以12個條款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而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僅以第102條的規(guī)定加以概括。
(四)違約責任承擔形式的多樣性和綜合性。從我國現(xiàn)行勞動立法看,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實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這些責任的承擔依據(jù),散見于《勞動法》第12章“法律責任”,以及勞動部頒布的配套部門規(guī)章中。如《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等。由此可見,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攬、運輸、保管等提供勞務的合同相比較,其承擔方式是綜合性的,一般勞務合同大多是承擔民事(經濟)責任,這也是勞動合同區(qū)別于其它具有勞動內容的勞務合同的一大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