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瀏覽視頻:泄露的保密協(xié)議
2006年3月,小吳(化名)入職某科技公司擔任銷售總監(jiān),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工資標準、工作內容及相互的權利義務等等。并且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有關競業(yè)禁止、保密協(xié)議的約定,期限為一年,并且按月支付相應的補償金。2009年3月小吳離職之后,在5月份就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并擔任總經理,與科技公司經營同類業(yè)務。后來被該科技公司發(fā)現,科技公司認為小吳違反保密協(xié)議,將獲取該公司客戶資料交給自己公司用于經營,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然而小吳對于此事卻并不認可,他認為合同簽訂的內容應該只是約束其在該公司任職期間,現在自己已經離職,因此合同應該沒有法律效益了,為此雙方多次協(xié)商無果,于是,科技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20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