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務派遣有什么特點
勞務派遣具有以下特點:
(一)勞動力的雇傭和使用分離。勞動者與接受單位不存在合同關系。雖然勞務派遣合同內容涉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但勞動者不是勞務派遣合同的主體;
(二)勞務派遣涉及派遣單位、接受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之間關系,不適用民商領域中的合同相對性原則;
(三)勞務派遣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違反法律規(guī)定,履行合同過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單位的過錯使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害,需要法律特別保護。
目前,我國勞務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種形象說法,不是一個法律用語。它是指勞動者已經(jīng)有了工作,用人單位卻偏偏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找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動者以派遣員工的名義從事勞動。在此情況下,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將責任轉嫁給派遣單位,變成與勞動者沒有勞動關系的第三方。實際上,這是一種借用勞務派遣名義、逃避法律責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勞務派遣”,其實就是假派遣。勞動者本來就是實際用人單位招聘的,本應依照我國勞動法的第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結果卻人為地把勞動關系扭曲為勞務派遣關系?!澳嫦蚺汕病蓖鶎е屡汕矂趧诱吲c接受單位職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無法繳納社會保險,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責任劃分不明確、不利于勞動者的保護等一系列問題。
二、勞務派遣應遵循什么原則
(一)雇員租賃原則
勞務派遣的本質是雇員租賃,“派遣”一詞并不適用于解釋勞務派遣經(jīng)營活動的法律關系和業(yè)務特征?!白赓U”一詞卻能概括勞務派遣所有業(yè)務特征,并合理解讀勞務派遣復雜的三方法律關系。租賃與雇傭一樣更適用于解釋勞動力與工作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以生產(chǎn)線承包為特征的勞務外包合作,因為不存在租賃關系而并非勞務派遣,也不適宜簽訂勞務派遣合同。
(二)同工同酬原則
現(xiàn)行法律制度規(guī)定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制度,讓派遣員工與企業(yè)自身員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同工同酬可以簡單地理解為,相同崗位、相同等級的員工,應該執(zhí)行同等工資待遇標準。但這樣就容易被異化為,用工單位應對同工同酬的一種對策。
(三)拒絕墊付原則
現(xiàn)行法律制度明確了勞務派遣三方法律關系中,用工單位應當實際承擔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這就是勞務派遣公司不墊付原則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派遣公司不為用工單位墊付派遣員工工資和社保費用。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堅持原則,為用工單位墊付上述費用,也就意味著無形中極大地增加自身的經(jīng)營風險。
(四)受益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派遣員工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誰用工,誰受益是一種普通常識,誰受益,誰擔責則是利益義務對等的基本原則。派遣員工一旦出現(xiàn)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不足部分則應有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單位負責承擔。
勞務派遣也有叫做人事外包或者人才租賃等,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根據(jù)市場需求而引進開發(fā)的新的人才服務項目,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qū)、跨行業(yè)進行,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本行業(yè)的特點或自身工作和發(fā)展的需要,通過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動服務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勞務派遣服務機構則根據(jù)用人單位的實際需求招聘員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同時對員工提供人事行政、勞資福利、后勤保障等綜合配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