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訴訟原則是什么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遵循司法審判中的一般訴訟原則,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回避原則;著重調解的原則等。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要以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為依據,此外,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還應體現與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為依據,此外,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還應體現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的原則。勞動行政機關是國家管理勞動工作的專門部門,了解和熟悉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另外,工會等有關部門都從事企業(yè)生產、安全、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等各項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情況也比較熟悉;特別是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是代表國家處理勞動爭議的專門機構,直接受理和負責處理各種勞動爭議案件,對爭議的原因、過程等情況比較了解,且有一定的辦案經驗。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多向這些部門調查,密切與之配合。
二、勞動爭議訴訟的程序是什么
1、起訴和受理。
當事人提交訴狀后,人民法院將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人民法院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事宜。
3、開庭審理。
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時,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fā)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互相辯論。辯論之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的最后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
判決前能夠調解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了,應及時判決。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出二審程序。當事人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二審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并應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進行判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
審判監(jiān)督程序是當法院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fā)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必須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的2年內提出再審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