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合同試用期多久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條件亦無嚴格限制的期間。
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試用期。但勞動者應注意以下事項:
第一,試用期也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整個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不得簽訂沒有勞動期限而只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
第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第三,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fā)生變化的同一員工只能試用一次。
二、試用期合同的內容是什么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同時,第十三條規(guī)定,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等項內容。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兩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如果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xié)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總的說來,自用工之日起,企業(yè)就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內,企業(yè)隨時可以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樣可以依據(jù)《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因此,如果企業(yè)提出先試用再簽約的要求,勞動者應該按照上述規(guī)定, 要求企業(yè)先簽約再試用,以免自己的權益被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