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在試用期內如何保障權利
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依法享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不需要負違約責任。
但是根據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的規(guī)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該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職工索賠,即勞動者須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因此,試用期辭職雖然無需負違約責任,但須支付公司招錄的相關花費。雖然在試用期享有隨意辭職的權利,但最好不要隨意使用。
按照《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但有些用人單位最長的月加班時間竟超過100多個小時,每天工作時間最長達到十五六個小時。
勞動部門提醒初入職場的大學生,一定要主動要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因為口說無憑,很難為勞動者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