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的情形
被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在兩種情況下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
(一)與正常勞動關系中因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相同,即勞動者在被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與正常勞動關系中因勞動者原因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兩種條件相同,即勞動者在被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勞務派遣工怎么計算工齡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0條規(guī)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掠萌藛挝辉谝婪ń獬?、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shù)墓ぷ髂晗迺r,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所以在實施條例頒布之后,勞動者再被派遣的,工齡仍然連續(x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