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工傷
工傷是進行工作而發(fā)生的。這標準可簡稱為工作標準?!稐l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了認定工傷的三大要素,既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有學者將之分別稱為工傷認定的時間標準、空間標準和工作(或職務)標準。但從《條例》第十四條所例舉的七種情形看,工作標準才是工傷認定的標準。
二、認定工傷的標準有哪些
顧名思義,工傷是指“因為工作的原因而受到的傷害”“工”即工作,此處的“工作”應當從廣義上理解:首先,它包括一般的經常性工作、任務,也包括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任務;其次,它包括直接從事的工作,也包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再次,包括一般情形下單位指派同意的工作,也包括特殊情況下非單位指派、同意的工作。這主要指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單位的利益而主動進行的工作。只有對“工作”作寬泛的理解,才能使工傷的外延因職務的多樣性而拓寬,更好地保護職工的利益。
一些學者認為工傷認定標準還應包括時間標準和空間標準。即工傷只限于在工作時間內發(fā)生(時間標準)和在工作區(qū)域內發(fā)生的(空間標準)。筆者它們實際只是工作標準的時空特點,而不能作為與工作標準并列的工傷認定標準。進行工作必然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的區(qū)域進行。把時間條件和空間條件再作標準,顯然是多余的。此外,在工作的時間和區(qū)域一般應為工作,但當職工在工作的時間和工作的區(qū)域為其他非工作事務時,僅憑這兩個標準即認定工傷顯然不妥,而要作為認定標準需要再附加必須是為工作的條件,這顯然不如工作標準簡潔準確。所以工傷認定的標準是職務標準,而不需附加時間和空間標準。
《條例》第十四條所列舉的七種情形中爭議較大的是其第(六)項規(guī)定,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贝朔N情形從嚴格意義上說,也不應歸入工傷。因為在該種情形中,職工遭受傷害的直接原因是發(fā)生車禍。盡管與工作有一定關系,但造成傷害的結果并非直接出于工作原因,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根據(jù)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若非工作原因致傷,即使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需要指出的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工傷的范圍不斷擴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高速發(fā)展,社會意識也不斷提高。國內勞動者的保護標準不應當?shù)陀趪H勞工的保護標準?!稐l例》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對受到傷害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助和損害補償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有利于保護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彰顯了立法對弱勢群體的關懷。符合國際的立法趨勢,雖然其不符合根據(jù)工傷認定的客觀標準,但是可以將其完善后列入《條例》第十五條“視為工傷”的情形中。在司法實踐中,不考慮機動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一律認定為工傷的法律保護方式,加重了用人單位的風險負擔,也可能會使勞動者因為自身的損害受到雙重賠償。宜將上下班途中界定為合理的時間內,經過合理的路線。同時,合理的時間內,經過合理的路線時發(fā)生的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也應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