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請假能開除嗎
員工明明已經電話請假并獲準補交病假單,公司卻以曠工為由一紙通知將懷孕員工辭退。日前,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公司應與該懷孕員工張某恢復勞動關系。
針對孕婦的“補充條款”
25歲的張某在一家服飾公司任銷售助理。2007年8月,張某因懷孕身體不適經常向公司請假,引起公司不滿。8月10日,公司在與張某續(xù)簽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的勞動合同時,要求張某簽訂了一份“補充條款”。該條款約定了張某在孕、產期及哺乳期的工資標準;同時約定,請病假須按規(guī)定程序并由醫(yī)院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處理,公司有權予以辭退,并解除勞動合同。
病假變“曠工” 借故解除合同
2007年9月26日,張某因身體不適,向公司提交了一份由醫(yī)院出具的9月26日至10月25日的病假單,公司同意其休息。10月23日,張某去醫(yī)院檢查后,醫(yī)生續(xù)開了二周的病假單。當日,張某即致電公司主管后勤工作的負責人李某,請求遲交病假單并獲得同意。11月7日,張某去公司補交病假單并打算領取工資時,卻收到了公司的辭退通知書。公司認為張某自10月26日起未上班,亦未按照規(guī)定提前三天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已連續(xù)曠工12天,嚴重違反了公司規(guī)章制度,給予辭退處分。
公司開除孕婦怎么辦
法律捍衛(wèi)權益 勞動關系恢復
11月8日,張某向徐匯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雙方勞動關系自2007年11月7日起恢復。服飾公司對裁決不服,訴至嘉定區(qū)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服飾公司與被告張某在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被告請病假須由醫(yī)院出具的相關證明,現被告就診的醫(yī)院于10月23日開具建議其休息二周的疾病證明書,故被告自10月26日起雖未上班,但其行為尚不能認定為曠工,且被告的請假過程符合常理。故原告以被告未按照原告的規(guī)定提前三天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已連續(xù)曠工12天為由作出辭退被告的決定,尚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撤銷。原、被告的勞動關系應自2007年11月7日起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