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
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無論是預告單方解除抑或單方即時解除權,均須履行事先通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而后始發(fā)生解除效力。在這里,第三方即工會參與機制被引入解除程序之中,表達了國家希望通過充分發(fā)揮工會作用、以平衡勞資關系的良好愿望。
相對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享有也是廣泛的,體現(xiàn)了法律對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尊重。只是在行使要件上有特殊要求,履行程序上較勞動者較為嚴格,有限自治在這里也得到充分體現(xiàn)。
(一) 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權
與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在該方面享有的權利較為廣泛。其中,該解除權可分為一般與特殊這樣兩種形態(tài)。
1、一般形態(tài)。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權的一般形態(tài),是指在勞動者無過錯情形下,因勞動者勞動能力發(fā)生變化或者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用人單位可在履行相應程序后解除勞動合同并承擔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金。這種解除權行使要件為:一是出現(xiàn)《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二是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預告期通知義務;三是事先通知工會,聽取、研究工會意見,并將研究結果書面告知工會;至于提前多長時間通知工會,勞動合同法未予明確,實踐中可由用人單位自主掌握,視情形而定。根據產生解除的事由不同,該解除權又表現(xiàn)為如下兩種形態(tài):
一是表現(xiàn)為勞動者的勞動能力發(fā)生變化,而不能再適應勞動合同約定義務的履行并經用人單位調整崗位仍不能適應的,用人單位即享有該解除權。二是表現(xiàn)為勞動合同履行的客觀不能,即因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基礎情勢非因當事人原因而發(fā)生重大改變,導致勞動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無意義?!秳趧雍贤ā返谒氖畻l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即為該解除權行使依據。
2、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權的特殊形態(tài)。所謂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權的特殊形態(tài),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規(guī)模裁減人員的情形。規(guī)模裁減人員情形下,用人單位除了應遵循更為嚴格的程序之外,其行使這種解除權仍然符合單方解除權的基本特征,其性質上仍為單方解除權。因為在這種解除程序中,無法體現(xiàn)協(xié)商一致原則,不管勞動者愿意與否,用人單位都可以在履行相應程序之后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需要勞動者表示同意。該解除權行使要件為:
(1)實質要件:用人單位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者,同時還應滿足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在20人以上或者雖不足20人但裁員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這一條件。
(2)形式要件:提前30日通知工會或者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將裁減人員方案報告給勞動行政部門。在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權的一般形態(tài),事先通知工會的預告期是不確定的,在特殊形態(tài)這里有了明確規(guī)定,即30日。
(二) 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六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隨時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提前告知勞動者。除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外,其他情形下均是勞動者存在重大過錯,而導致用人單位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實踐中用人單位只須證明勞動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事先通知工會并聽取工會意見后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至于提前多少天由用人單位來掌握,法律沒有明定。該解除權行使要件為:1、勞動者出現(xiàn)《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2、告知工會解除的理由,聽取、研究工會意見,并將研究結果書面告知工會。
二、行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后果是什么
(一)單方預告解除權的法律后果。
無論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權的一般形態(tài)還是特殊形態(tài),一旦勞動合同因解除權有效行使,即發(fā)生勞動合同效力提前消滅的后果。同時,因解除而產生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請求權。
(二)單方即時解除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有效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而解除,用人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的單方即時解除權一旦形成,即可對抗勞動者原本享有的阻卻解除權行使的法律依據。如勞動者在懷孕期間因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即可行使單方即時解除權解除勞動合同。